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行政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包括办公家具)的配备,优化资源配置,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源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服务,根据中央、省、市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公用房与办公设备的配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厉行节约、物尽其用、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
(二)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三)统一标准,先调剂、后购置,从严控制的原则。
(四)以旧换旧,以旧换新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设备,是指满足履行日常行政、教学、科研等办公基本需要的一般性办公家具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等,不含履行特殊职能需要的设施、设备。具体范围包括:
(一)办公家具,具体分为:办公桌椅、文件柜、沙发、茶几等办公用家具。
(二)办公自动化设备,具体分为: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
第四条 有特殊业务的单位,因特殊业务需要超标配置办公用房及办公设备的,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是学校行政办公用房、办公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办公设备总账、调配、报废、审批等工作。采购与招投标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统一组织招标采购。
第六条 校级主要领导办公室面积及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行政人员办公用房、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见附件1、2)
第八条 使用大办公室集中办公的单位,可参考附件1、附件2配置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所在部门核定后进行配置。
第九条 每位工作人员只安排一处办公地点,配备一套办公设备,不允许重复配备。确因特殊情况安排一个以上办公地点的,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后按需配置。
第十条 根据实际需求和房屋面积配置空调。
第十一条 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使用年限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申请配置办公用房与办公设备须按以下程序办理,未按程序报批,自行购置的办公设备,学校不予转固和经费报销。
(一)申请办公用房,由使用单位书面申请,经部门领导签字、加盖公章,送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进行调配。
(二)申请办公设备,由使用单位书面申请,经部门领导签字、加盖公章,送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进行调配。若新购办公设备需按学校物资采购的规定程序办理。
(三)使用单位按照物资设备验收程序对所配置的办公设备进行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人员发生变化时,其办公设备按下列情况处置:
(一)接收新进人员时,可向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提报名单申请配置办公设备。如同时有调出或退休人员,其办公家具将调配给后来的教职工使用。
(二)岗位调整及职务变动人员,除计算机外原所配行政办公设备原则上不能带入新部门,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统一调配使用,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三)调出学校或退休人员,需到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办理固定资产处置手续,否则,人事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四)被撤销的部门、单位所占用的资产,机构合并、分立后的剩余资产,临时机构的资产及部门、单位闲置资产等均应纳入学校“公物仓”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 对闲置或超标准使用的办公用房,按下列情况处置:
(一)不论是否在核定标准范围以内,闲置的办公用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应予以收回。
(二)对超面积使用办公用房的单位,不得再申请增加办公用房,相关单位应及时作内部调整,调出的空房,由学校统一调配。
第十五条 办公设备报废手续按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资产报废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和教辅机构、直属单位等人员行政办公用房及办公设备的配置。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协调解决。
附件:1.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行政办公用房、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2.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附件1: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行政办公用房、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序号 |
行政级别 |
用房面积标准 |
办公设备及标准 |
年限标准 (年) |
备注 |
办公设备及数量 |
标准(元) |
1 |
正县级领导干部 |
≤24㎡ |
办公桌1张 |
≤3000 |
15 |
|
办公椅1张 |
≤800 |
15 |
|
沙发1套 |
≤3000 |
15 |
|
茶几1个 |
≤1000 |
15 |
|
文件柜2个 |
≤1000 |
20 |
视需要 |
2 |
副县级 领导干部 |
≤18㎡ |
办公桌1张 |
≤2000 |
15 |
|
办公椅1张 |
≤500 |
15 |
|
三人沙发1个 或单人沙发2个 |
≤1600 |
15 |
视需要 |
茶几1个 |
≤800 |
15 |
视需要 |
文件柜1-2个 |
≤1000 |
20 |
视需要 |
3 |
科级及以下人员 |
≤9㎡ |
办公桌1张 |
≤2000 |
15 |
|
办公椅1张 |
≤300 |
15 |
|
文件柜1-2个 |
≤1000 |
20 |
视需要 |
(注:上述价格标准为最高限制标准,非必须达到的标准。)
附件2: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资产名称 |
最高实物量标准 |
价格标准(元) |
年限 标准 |
电脑 |
台式机 |
1台/人 |
个人办公电脑 |
<5000(含正版操作系统) |
6年 |
笔记本 |
1台/处室 2台/院系 |
公用 |
<7000(含正版操作系统) |
6年 |
黑白打印机 |
A3 |
按需申请配备 |
|
<7500 |
6年 |
A4 |
1台/办公室 |
<1500 |
票据 |
按需申请配备 |
<3000 |
彩色打印机 |
A3 |
按需申请配备 |
原则上不配备彩色打印机 |
<15000 |
A4 |
按需申请配备 |
<2500 |
复印机 |
按需申请配备 |
|
普通<15000 |
8年或30万张以上 |
高档<35000 |
投影仪(含幕布) |
按需申请配备 |
|
便携<10000 |
8年 |
固定<26000 |
数码照 相机 |
一般 |
1台/单位 |
|
<3500 |
8年 |
高级 |
按需申请配备 |
主要承担宣传、执法业务的单位经批准可按需配备 |
<15000 |
数码摄像机 |
1台/单位 |
主要承担宣传、执法业务的单位、部门经批准可按需配备 |
<6000 |
8年 |
空调 |
1台/房间 |
有中央空调的不再配备 |
30㎡以下 |
<5000 |
10年 |
30-60㎡ |
<7000 |
60㎡以上,根据需要合理配置 |
碎纸机 |
1台/单位 |
|
<1200 |
6年 |
(注:上述价格标准为最高限制标准,非必须达到的标准。超出的办公设备、家具由学校“公物仓”集中管理,统筹调剂使用)